王徐萍律师亲办案例
高层住宅用户电梯故障处理
来源:王徐萍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1-01
浏览量:583

2010年8月底的一天,本律师所服务的杭州市江干区某社区XX幢X单元XXX室水管破裂,水流进电梯间,导致电梯间2块主板进水损坏,电梯停运。社区物业通知电梯维修公司维修,经检查为人为事故,更换电板费用需9000元。当时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,责任业主同意承担7000元,让电梯公司尽快修好电梯,以不防碍其他业主的生活。电梯修好后,维修公司向该业主结算时,该业主又反悔只愿承担5000元费用,业主委员会多次协调,均不能说服该业主。因该业主迟迟未付维修费用,故电梯公司发了一份通知给物业公司,申明如果业主不支付相关费用,将于9月20日拆下更换的2块主板,结果必然造成该单元全部业主利益受损。9号本律师参加协调会,为事情处理出谋划策。协调会上,社区律师帮助与会人员分析了事故责任的负担原则,并进行了各种处理意见的利弊权衡,指出因该电梯损坏系人为因素造成,本因全部损失由责任人承担(9000元),但经业主委员会协调后同意由当事业主承担7000元,故该业主应该按约支付维修费用,如不支付,只能由电梯公司采取进一步的行动。但在此之前,还应做当事业主的工作,让他尽快支付费用,物业公司从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,也可适当分担部分费用。如该业主坚持不付,要向该楼全体业主做好解释公司,说明情况,取得谅解。并尽量与电梯公司协调,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,不要拆电梯主板,保持电梯正常运行,其他纠纷运用法律途径解决。

会后,业主委员会又两次上门做当事业主的工作,该业主终于同意承担6500元,其他损失由物业及电梯公司分担,圆满解决了纠纷,更进一步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利益。

该事所涉相关法律法规:
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、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五十条

 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,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,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,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。

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,经业主大会同意,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,费用由责任人承担。

 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

第三十一条  第二款

物业的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,其维修、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。

 

《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》

第二十条 第二款

  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,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,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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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徐萍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1*********4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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